成人高考是成人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簡稱,屬國民教育系列,國家承認學歷,參加全國招生統一考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錄取。育華全體老師為了幫助同學們更好的備考,特別整理了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知識,希望同學們努力備考,在此預祝同學們順利通過考試!
第一部分 總論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三)民法的淵源:制定法,習慣
(四)民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上:實施之日起,廢止之日止,無前溯力
2,空間上:我國駐外有效
3,對人:在我國的外國人有效
(五)民法的基本原則
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指經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產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
3,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國家),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權益),內容(權利與義務)
(二)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事實
2,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為(簽合同、代理等)
3,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幾個民事法律事實的總和
(三)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根據自己的意愿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的分類
財產權:物權、債權、繼承權 人身權:人格權(生命健康姓名名譽)、身份權(撫養監護)
支配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 請求權:債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等
形成權: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抵銷權等 抗辯權:永久抗辯、延期抗辯
絕對權:對世權,所有權、人身權 相對權:對人權,債權
(四)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請求國家進行保護
2,私力救濟
(1)自衛行為:正當防衛(不法侵害正在發生針對侵害人不過度)、緊急避險(重大危機人身財產緊迫不得已不過度)
(2)自助行為:自己權利受損且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適于請求權的實現不過度
(五)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2,分類: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指最后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征:平等性,權利義務統一性,范圍內容的廣泛性,不可轉讓性,普遍性
時效:始于出生(戶籍證明確認,次者醫院出生證明)終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
特征:由法律進行規定,與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態相聯系,非法定條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種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歲以上,16-18歲有勞動收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歲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認精神?。┡c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歲,不能辨認精神?。?/span>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書附公安機關書面證明,公示3個月
效力:財產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現,應撤銷宣告歸還財物)
宣告死亡
條件: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為2年),利害關系人申請(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申請書面形式
效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婚姻關系自然解除,財產按遺產繼承,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撤銷:被宣告死亡期間進行的民事行為有效,有權返還財產,配偶沒有再婚的可以恢復,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收養的不能自行恢復
(五)監護
概念: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
設立:法定監護、指定監護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監護人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管理財產,代理參加民事活動,教育和照顧,代理進行訴訟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特征:社會組織,獨立財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承擔民責
3,法人應具備條件:依法成立,必要財產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機關: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定機構或個人的總稱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稱權榮譽權,不能享有人格權,權利內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終于解散撤銷
(四)法人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
2,特征:與民事權利能力時效時間上一致,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上一致,由其機關或法定代表人實現民事行文能力
(五)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概念:指法人存續期間,發生組織機構、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
2,法人變更類型:分立、合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終止概念:法人資格的消滅
4,法人終止原因: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滅時,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6,清算終結:清算事務處理完畢后既終結,法人一經消滅,其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個以上的人(自然人與法人)根據協議,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個或2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經營,2個以上,無限責任
3,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2個以上,書面協議,認繳出資,名稱場所,其他條件
4,普通合伙的財產: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應優先轉讓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財產份額出質的,應一致同意否則無效,行為人造成損失承擔責任,不得私自轉移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5,普通合伙事務的執行:一人一票,過半同意。改變名稱地點業務范圍處分不動產擔保聘任經營管理人員應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先協商,不成則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潤或虧損只讓部分合伙人承擔
7,普通合伙債務的承擔:先以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到期清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超過自己出資比例,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體一致同意,書面協議,如實告知經營財務狀況,入伙后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樣責任,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資格喪失,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債務大于企業財產的應按比例承擔虧損,退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普通合伙人出資形式靈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權力(處分自己財產份額的權力)
3,有限合伙設立的條件:2-50個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1個普通合伙人,允許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銷或破產,喪失相關資格,企業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終止時,其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資格。有限合伙人轉變普通合伙人的,對有限合伙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有限合伙人的,對其普通合伙人期間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六、民事行為
(一)民事行為概述
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2,特征:民事法律事實,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3,分類:單方行為(債務免除、繼承權的拋棄等)與雙方行為(合同等)多方行為(聯營合同等),要式行為(書面登記)與不要式行為(形式自由),有償行為(買賣租賃)與無償行為(贈與借用),諾成行為(買賣租賃)與實踐行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為與從行為(如借貸行為是主行為,擔保行為是從行為)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成立要件:行為人,意思表示,行為標的
生效要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民事行為(解除條件與延緩條件,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特征:本質違法性,完全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的無效
情形: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虛構、受欺詐脅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公利益(惡意通謀,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法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益)
法律后果:一開始無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取得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應賠償
(四)可撤銷民事行為
概念: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據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特征:撤銷之前有效力,由撤銷權人實施,撤銷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撤銷或變更,行為成立時超過1年不予保護
情形: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但沒有危害國家,乘人之危
撤銷權的行使: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法定期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
特征:行為人具體行為已經完成,效力取決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終效果可能有效也無效,一旦有效則具有前溯力,一旦無效則自開始無效
情形:無權處分情形,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權限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類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2,本代理與復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行使的原則: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人應維護本人利益,親自完成代理事務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雙方代理,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四)代理權的消滅
1,委托代理的消滅:時間屆滿或事務完成,取消委托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況有效,如不知情、繼承人承認、等約定事務完成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滅: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概念:有狹義和廣義。狹義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行為。廣義代理包括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2,無權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為表明特征,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本質),法律效果待定
3,狹義無權代理
情形: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認權(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和拒絕權(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活動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相對人的催告權(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認代理權)和撤銷權(被代理人追認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的表示)。
4,表見代理
概念:指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行為人無權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不知情,具備代理的表明要件
法律后果:是一種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損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權給代理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八、訴訟時效和期限
(一)時效的概念
指某種事實狀態持續經過一定的期間,從而產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時效的種類
取得時效(獲得某種所有權)和消滅時效(某種權利不受保護)
(三)訴訟時效
1,概念:我國特指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權益進行保護的權利
2,適用范圍:通常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3,效力:勝訴權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仍有起訴權),法庭不得主動適用
4,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是事件發生后規定期間不行使則法院不保護,除斥期間是享有權利開始在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后權利消滅(法庭可以主動引用)
5,種類: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4種情況適用1年時效: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失損毀的)
6,起算(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當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斷(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與延長(正當理由法院準許,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不保護,特殊情況除外)
(四)期限
1,概念: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能夠使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時間范圍
2,確定(期日、期間)與計算: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從次日算起,期間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屆滿”、“以前”包括本數。
第二部分 物權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物權的特征: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不特定的是絕對權,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物不包括行為和精神利益,內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設定必須公式,具有追擊效力和優先效力(物權優先于債權,先設立的優先于后設立的)
(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物質資料
(四)物的特征:客觀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須有為人現實支配的可能性
(五)物的分類:動產和不動產、主物和從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特定物與種類物等
(六)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基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七)物權的分類:自物權(所有權)與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押權和留置權)與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主物權(所有權)與從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八)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九)物權的保護:請求確認物權,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請求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請求損害賠償
二、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為引起的變動
取得:買賣、互易、贈與、遺贈、典權、抵押權、質權等
消滅:拋棄、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為引起的變動
取得:取得時效,因公征收,法律規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繼承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合法生產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書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消滅:標的物滅失,法定期間屆滿,混同
(三)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交付(以交付作為變更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變動必須登記,不登記不生效)
三、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特征:完全性,單一性,彈力性,恒久性,絕對性,排他性,社會性
(三)所有權的內容:占用、使用、收益、處分(核心,基本權能)
(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概念: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總稱。
(五)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征:權利復合性(共有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共同管理權三要素),專有所有權的主導性,一體性(三權不可分離)
(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容:共有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共同管理權
(七)相鄰關系的概念:又稱不動產相鄰關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八)相鄰關系的特征: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內容是相鄰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
(九)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
善意取得
|
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讓與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讓與買受人后,如果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
構成要件:
標的物為可以流通的動產或不動產,受讓人通過交換取得動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為善意
|
法律后果是所有權的轉移
|
拾得遺失物
|
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種法律事實
|
我國采取不取得所有權主義,不論多長時間,均不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不明的國家所有
|
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
三原則:
當事人不能證明某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就歸國家,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如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明確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返還
|
添附
|
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相結合,從而形成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事實上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合理,則法律規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合成物。
|
3種類型
附和:兩個以上結合一起不能分離
混合:兩個以上互相雜糅不能識別
加工:就他人動產制作改造成新物
|
(十)共有的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一個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狀態。
(十一)共有的特征:權利主體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內容表現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額享有權利義務,本質是所有權的聯合
(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個自己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十三)共同共有
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于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平等的義務,對外負責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的類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合伙財產
四、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二)用益物權的特征:標的物為不動產,占有為前提,是他物權、有期限物權、限制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獨立物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概念: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特征: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權利、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生產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為:
創設取得(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轉移取得(轉包、互換、轉讓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許可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非基于民事行為:繼承取得
消滅:期限屆滿(耕地30年,林地30-70年)、發包人提前終止土地合同、國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設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地上權
特征:目的是為自己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客體僅限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期限具有穩定性
取得: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者時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
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科文衛用地5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消滅:土地滅失,約定事由發生,依法收回土地,試用期屆滿未續期
(五)宅基地使用權
概念: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特征:主體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客體是依法批準劃撥給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內容是為依法建造、保有個人住宅庭院而對土地進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權利,一般是無償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
內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處分,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使用權消滅,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宅后再申請的不再批準
(六)地役權
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特征:主體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他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約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權的設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權的分割轉讓而取得),繼承取得
內容:
|
權利
|
義務
|
地役權人
|
供役土地的使用權,行使處所或方法變更權,為必要的附隨行為與設施的權利,行使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的權利
|
支付地租,維持附屬設施
|
供役他人
|
變更使用場所及方法的請求權,租金及其調整請求權
|
容忍土地上的負擔或不作為義務,附屬設施使用權及費用分擔義務
|
五、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概念: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特征: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以取得或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消滅情形: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其他
(二)抵押權
概念: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特征:是擔保物權,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設立:抵押權的標的(允許抵押的財產: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料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其他),抵押合同(書面形式),抵押登記(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的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對抵押權的處分權,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人的權利: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在抵押財產上多次設定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權的實現
條件:抵押權有效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情形的,債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
方式:對抵押財產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
順位: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的先后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三)質權
概念: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特定的動產或者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以財產權利為標的,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質權:以動產為客體的質權(書面形式,交付之時成立)
權利質權: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為客體的質權
(四)留置權
概念: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留置該動產并在一定條件下役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取得:積極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消極要件(留置不得超過相應比例并不得違反法律,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不得留置)
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其債權未受清償前占有并扣留拒絕返還的權利,收取留置權的孳息的權利,保管留置物費用的請求權,留置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
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五)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性質不同:抵押權是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標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僅限于債務人
轉移條件不同:抵押權隨債權轉移而轉移,留置權轉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轉移為要件
權利實現情形不同:留置權法律允許債權人留置標的物后債務人有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抵押權人在通知債務人之后即可對抵押物行使處分權
(六)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擔保物權主要就物的交換價值方面,用益物權主要就物的使用價值進行支配
擔保物權為從物權,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
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后不能當即實現其權利,只有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才能夠行使擔保物權,而用益物權人取得用益物權之時即可實現其權利
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擔保物權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用益物權如果不占有標的物就無法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擔保物權具有,用益物權不具有
六、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是對物在事實上的占領、控制,是獨立于所有權及他物權的一項制度
(二)占有的分類:有權與無權,惡意與善意,直接與間接,自主與他主
(三)占有的保護: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部分 債權
一、債的概述
(一)債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特征:反映財產流轉關系,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目的須通過債務人特定行為實現,發生具有哦任意性和多樣性
(三)債的分類
以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之債,法定之債
以債的標的物是否特定: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
有無選擇性:簡單之債,選擇之債
另外有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主債與從債等
(四)債的發生原因
合同
|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
特點:
當事人自愿協商,基于平等自愿,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成立的
|
侵權行為
|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
無因管理
|
指沒有法律規定的和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
構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為管理,管理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
內容:
無因管理成立,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管理人的義務:
適當保管義務,通知義務,結算義務
|
不當得利
|
指沒有合法依據獲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
|
構成要件:
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損失,沒有法律根據
|
內容:
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
|
(五)債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
權利
|
概念
|
成立要件
|
行使及效力
|
代位權
|
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且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已危機債權人債權,債務人已延遲履行
|
對于債務人:
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對于次債務人:
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義務
|
撤銷權
|
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具有惡意
|
債權人的行使:
訴訟方式進行,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應自債權人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1年內,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發生5年內沒有行使的歸于消滅
行使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經撤銷,始終無效
受益人領受債務人財產的應當返還
|
(六)債的擔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法律制度
1,保證
概念: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特征:從屬性,相對獨立性,補充性
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債權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保證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保證責任的免除:期限屆滿債權人未提出請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債務更新,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2,定金
概念: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書面形式
效力:主債履行后定金的從債宣告消滅,證約的效力,擔保的效力
(七)債的轉移
概念: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債的內容與客體不變
有效條件:須存在合法的債務債權關系,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合意,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八)債的消滅
概念: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
原因: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抗辯權);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一般程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
成立時間:要式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準,不要式合同意思達成一致為準
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內容:提示性條款,格式條款
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無先后順序
|
雙方均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
有先后順序
|
先履行一方
|
不安抗辯權
|
后履行一方
|
先履行抗辯權
|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條件:
約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因解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
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的,預期違約的,一方延遲履行經催告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一方延遲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其他
|
程序: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通知對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依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六)各種合同
買賣合同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給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財產所有權并支付價款的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主要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特征: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價款,接收標的物的義務,檢驗的義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自交付時轉移(不動產以登記)
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合同類別:
贈與合同
|
轉移所有權,單務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
|
無條件的贈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不承擔責任。
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目的的贈與,贈與人不得撤銷。
|
租賃合同
|
轉移使用權,雙務有償諾成合同,6個月以上合同要式合同,買賣不破租賃
|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
保管合同
|
只轉移占有權,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
|
運輸合同
|
有償合同,格式合同,社會性公益性
|
委托合同
|
諾成,不要式合同
|
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第四部分 人身權
一、人身權概述
概念: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并且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特征: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具有專屬權,屬于絕對權和支配權,具有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名稱權除外)
分類:人格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監護權、配偶權、親權等)
二、人格權
概念: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實現自己的獨立人格必須具備的權利
特征:非財產性的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民事主體固有的權利,專屬權,絕對權,民事主體普遍享有和一律平等的權利,經法律認可
|
概念
|
內容
|
生命權
|
指自然人維持生命和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
|
生命安全維護權(首要內容),
司法保護請求權,
生命利益支配權(主體自然人)
|
健康權
|
指自然人以其身體外部組織的完整和身體內部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從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為內容的人格權
|
身體機能健康維護權,
心理機能健康維護權,
健康利益支配權(主體自然人)
|
姓名權
|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
姓名決定權,
姓名變更權,
姓名使用權
(主體自然人)
|
名稱權
|
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使用和轉讓其名稱的權利
|
名稱決定權,名稱變更全,名稱使用權,名稱轉讓權
(主體法人、社會組織)
|
肖像權
|
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
肖像制作權,維護肖像完整權,肖像使用權
(主體自然人)
|
名譽權
|
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人格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
享有利益權,
名譽維護權,
名譽利益支配權
(主體自然人和法人)
|
隱私權
|
是自然人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
個人生活安寧權,
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通訊秘密權,
個人隱私利用權
(主體自然人)
|
三、身份權
|
概念
|
特征
|
內容
|
身份權
|
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
客體是身份利益,不是民事主體的必備權利,不是民事主體固有的權利,具有權利義務的一體性,必須以一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或資格為前提
|
榮譽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
|
榮譽權
|
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
|
包括自然人法人組織之外也包括團體,客體是榮譽,可因榮譽被剝奪或取消而消滅
|
榮譽保持權,榮譽利用權,物質利益獲得權,物質利益支配權
|
其他身份權
|
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縱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其他近親屬關系發生和終止的全過程,橫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題間、其他近親屬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按性質可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計劃生育
(三)身份法律行為與身份權
身份法律行為的概念:是指以發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身份法律行為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身份關系的變動
我國婚姻法上的身份權:身份權(核心是身份)就是親屬地位的法律化
二、親屬關系原理
(一)親屬的種類:配偶,血親和姻親
(二)親系(直系和旁系)、行輩(長輩,平輩和晚輩)與親等(我國用代數表示,一輩為一代,相隔一世為兩代)
(三)親屬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
發生
|
終止
|
配偶關系
|
結婚
|
死亡,離婚
|
血親關系
|
出生
|
死亡
|
姻親關系
|
結婚的法律行為
|
死亡,離婚,但未明確
|
三、結婚
(一)結婚的概念:男女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結婚的特征:行為主體為異性男女,行為性質為身份法律行為,結婚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有效條件
(三)結婚條件
實質條件
|
雙方自愿,達到年齡(男不得早于22女不得早于20),一夫一妻
|
禁止條件
|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禁止患有一定疾病
|
形式條件
|
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
(四)事實婚姻:1994年之前具有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
(五)無效婚姻: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不到法定婚齡
(六)可撤銷婚姻:脅迫
四、夫妻關系
(一)夫妻人身關系: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夫妻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制度
法定共同財產制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其他
|
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制
|
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補助費等、專用的生活用品、遺囑規定授予一方、其他
|
約定財產制
|
自愿,主體合格,合法,書面形式
|
2,夫妻間的撫養: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3,夫妻間的繼承: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五、離婚
(一)離婚的概念: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在生存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二)離婚的特征: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為前提,屬法律行為,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必須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進行
(三)登記離婚
1,概念: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共識,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2,條件: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合法的離婚協議書
3,程序:申請,審查,登記
(四)訴訟離婚
1,概念:是夫妻雙方一方基于法定的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形式
2,適用情形: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實婚姻,不是國內登記的夫妻
3,程序:調解,判決(15天內不上訴的有效力),上訴(審理完畢后,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
4,法定理由:重婚同居的,虐待遺棄的,賭博吸毒屢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其他
5,限制性規定:現役軍人的限制,男方的限制(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終止妊娠6個月之內不得,女方提出可以)
6,法律后果:身份上的后果,財產上的后果,夫妻債務的清償,離婚后的經濟幫助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關系的分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有繼承權,且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和子女互相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七、收養
(一)收養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的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收養的特征: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親屬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要式行為,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為
(三)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平等自愿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原則,不違背計劃生育原則
(四)可以收養孩子的人:收養人年滿30歲,無子女,有撫養能力,身體健康,只能收養1名子女(殘障兒童不受此限)
(五)可以被收養的人:不滿14歲的孤兒,不滿14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滿14歲的父母無力撫養的
(六)收養的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七)無效的收養行為:收養人送養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違法和公益,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八)收養關系的解除:協議解除,訴訟解除
第六部分 繼承權
一、繼承權概述
(一)繼承權的概念: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取得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二)繼承權的特征:與一定的財產所有權聯系,與一定的身份關系聯系,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標的是遺產,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是期待權)
(三)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繼承權平等(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平等、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平等、兒媳女婿平等、同一順序平等),養老育幼互助互濟,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四)遺產的概念:是公民享有的繼承權的標的,死者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
(五)遺產的范圍: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其他(承包經營權不能)
(六)繼承權的接受:單方法律行為,必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明示和暗示,沒有表示放棄,視為接受)
(七)繼承權的放棄: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人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必須明示,應當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不可轉讓
(八)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應繼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二)法定繼承的特征:是遺囑繼承的補充,對遺囑繼承的限制,以人身關系為基礎,具有強行性特點
(三)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義務也算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繼承: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五)轉繼承: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的法律制度
(六)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性質不同(代位具有替補性質,轉則連續發生兩次繼承),事實根據不同(死亡人順序、時間不同),主體范圍不同(代位限于晚輩直系血親、轉可以是任何合法繼承人),適用范圍不同(代位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轉可以發生法定也可以遺囑)
(七)法定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應均等分配,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分配(照顧生活困難、權利義務一致、相互協商)
(八)非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三、遺囑繼承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做的處分,或者對其身后事務所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發生以存在有效遺囑以及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直接體現了遺囑人的意愿,不受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約束,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三)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被繼承人沒有與其他公民社會組織訂立遺贈撫養協議,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或放棄繼承權
(四)遺囑的概念: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及有關事務,而于其死后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五)遺囑的特征:單方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獨立進行不用代理,死后生效
(六)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最具有證明力),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后面三個均要有2個以上見證人)
(七)遺囑見證人的資格:無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八)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人要有遺囑能力(必須完全民事能力),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形式合法
(九)遺贈的概念:指公民以遺囑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國家或者集體組織,并于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制度
(十)遺贈的特征:單方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是無償的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國家集體組織
(十一)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主體范圍不同,客體范圍不同(遺贈必須在清償完債務之后),行使方式不同(遺贈需在2個月內作出接收的表示),法律地位不同
(十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指遺贈人或受撫養人與受遺贈人或受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撫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死后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所有的協議
(十三)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征:雙方民事行為,諾成性的要式法律行為,雙務有償民事行為,具有優先性,撫養人不限于自然人
四、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二)遺產分割的原則:尊重被繼承人意思,保留胎兒份額,互諒互讓互相協商,物盡其用,平等分配
(三)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限定繼承,保留必要份額,清償債務優先于遺贈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概述
(一)民事責任概念:指民事主體對自己在民事活動中違反民事義務所應當承受的民事后果
(二)民事責任特征: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利為目的,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財產性
二、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人的主觀過錯,相對人受到損失,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三、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特征:是一種民事責任,違約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三)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違約行為,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法定是不可抗力)
(四)為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責任,之后有權要求第三人賠償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指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既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又違反侵權行為的規定,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同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中造成兩個民事責任之間的沖突,受害人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六)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或定金(不能并存)
四、侵權責任
(一)侵權責任的概念:指民事主體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特征:前提是出現了侵權行為違反了民事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承擔方式可以適用財產方式也可以非財產方式,具有優先性
(三)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學校事故),無過錯責任原則(無人限人監護人,用人單位員工,飼養動物,機動車,環境污染,產品生產者,建筑物倒塌)
(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五)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過錯
(六)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的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七)不承擔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受害人同意或故意或有過錯的,第三人介入,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在必要限度內的。